一般而言,在香港可透過成立新公司、收購現成業務或加盟特許經營業務來三種方式來成立公司。

香港的公司大致可分為獨資經營、合夥業務及有限公司三種,現簡介如下:

商業機構類型 獨資經營 合夥業務 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1人 2 - 20人 1 - 50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董事人數 N/A N/A 最少1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公司秘書 N/A N/A 1名
(必須是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
法律地位 無獨立法律地位 只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無獨立法律地位 只可以合夥人名義共同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擁有獨立法人地位
公司擁有財產權並可以
公司名義簽訂合同
債務責任 東主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除有限合夥人外,其餘股東均需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若公司結業時資不抵債,東主必須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所有股東對公司之債務負擔以其
出資額爲限,若公司結業時資不抵債, 只需將公司清盤,不牽涉個人財產
公司註冊 及
商業登記
開業後一個月內須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 並且往後每年均要更新商業登記 與獨資公司相同 開業前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 註冊成功後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處申辦商業登記證 每年向公司註冊署提交周年申報表 並且往後每年均要更新商業登記
註冊地址 必 須 位 於 香 港, 能 以 公 屋 地 址 註 冊 必須位於香港,並且不能以公屋地址註冊
年結稅務 利得稅率為15%,私人開支不得扣除,而股東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 股東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申索指定免稅額,並可以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評稅 與獨資公司相同 利得稅率為16.5%,可扣除公司所有正常開支(包括將董事酬金轉到個人入息稅中計算) 並且每年報稅都需向稅局一併提交核數報告

獨資經營

凡個人獨力出資營商,均屬獨資經營公司。

註冊獨資公司手續簡便,一人可同時經營數間獨資公司。

獨資公司在選名上亦非常自由,公司名稱可隨時更改,也可起用多於一個公司名稱,因此同名稱的公司甚多。

不過,若一家公司,不論是何性質類別,其名稱若享有商譽或是用作爲註冊商標,則可要求法院頒發禁制令阻止別家公司使用
相同或相近的名稱。

獨資經營公司的註冊者為東主,東主可聘用員工協助處理日常工作,但所有業務決定必須由該東主作出。

因為獨資公司並不具備法人地位,故獨資公司的資產及法律責任並不獨立於東主。這代表東主可獨享業務的全部利潤,但
也同時獨自承擔業務的一切債務。當公司的資產不足償付營業債項時,東主須以自己的其他資產補上。

在稅務法上,商號的盈虧,可以不和出資者本身的收支一起計算。不過,出資者仍須負責繳交本人的應課入息稅,和名下商號
的利得稅。

另外,獨資公司可隨時由東主自發結束經營,但由於公司本身不是獨立法人,公司會隨著東主死亡而自動結束。如要繼續經
營,必須由有意經營人士成立新的業務。

獨資經營的優點
獨資經營的公司架構簡單,可以極短時間內成立、改變、出售及結束
獨資經營者可全權控制及決定營運策略、盈利和資金的運用,容易管理
獨資經營的利得稅率較一般有限公司為低

獨資經營的缺點
東主須獨力承擔業務上的風險和債務,一旦無力償還,經營者隨時需承擔破產的風險
業務會因獨資經營者患病或離世而結束,不能繼續經營
由於只有一位股東,較難透過其他途徑去集資擴充業務,局限發展
東主的技術和個人特點與商譽的價值息息相關,尤是有關業務是藝術製作、代理、或指定專業性質的工作。
假如該等業務的擁有人去世,商譽便會大打折扣

合夥業務

合夥的定義是為牟利而共同經營業務的人之間所存在的關係。

合夥公司的人數不可超過20人,否則須註冊為法人公司。

在香港,合夥公司可分爲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

無限責任合夥公司,受《合夥經營條例》管制。

合夥人之間可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定,劃定合夥人之間權利和責任。若無明文合夥協定,則所有合夥人被視作共同分享和負擔同等比例的商號收支。  

每一合夥人均爲合夥商號的代表,他所簽訂的合約和招致的責任均對全部合夥人有法律約束力,包括承擔無限債務責任。

與獨資公司一樣,無限責任合夥公司由於沒有法人地位,故當任何合夥人死亡或破產時公司將會自動解散。此外,任何合夥人亦可藉著發出合理時間的解散通告通知其他合夥人來結束公司。

合夥人的出支方式不限於金錢,也可以繳付物資、債權、商譽或知識產權等。根據《合夥經營條例》,合夥公司的資產為所有合夥人共有。即出資後,不論出資的形式為何,一切皆被視作合夥的財產,而非出資人的個人財物。此外,不論每一位合夥人的出資額多少,都享有同等的管理權利。所以生意的各種事務理論上都必須由全數的合夥人以一人一票表決作定。

合夥是繳納所得稅的實體,合夥的稅款可從合夥的資產中或向其任何合夥人追討。

有限責任合夥公司一般常見於知識型服務行業,如律師、會計師、證券經紀等。其中起碼有1人須負無限責任,其權利與義務就跟普通合夥人一樣;其餘的合夥人可只需承擔有限責任,而且可以由法人團體擔任。

這些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參與合夥公司的管理,也不被視爲商號代理人,但有權查帳。

其債務責任跟有限公司的股東類似,都是以其出資額為限。

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受《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條例》管制,除要辦商業登記之外,還必須在公司註冊署註冊。

合夥業務的優點
合夥業務較獨資經營更容易籌集資金
合夥人按各自獲得的利潤繳稅

合夥業務的缺點
普通合夥人未能享有有限責任的優點
在企業決策上需要所有普通合夥人同意,一旦出現意見分歧,合夥人之間容易產生衝突
除非合夥協議訂明,否則當任何普通合夥人身故或破產,該合夥業務即告解散,不能繼續經營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按《公司條例》註冊 / 成立的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進行訟訴、擁有資產及借貸。

中小企通常是 私人有限公司 而非公眾有限公司(或稱上巿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最少要有1名股東及1名董事,最多可有50名股東。其股份轉讓的權利有限制,而且不可向公眾人士招股。

在公司正式註冊成立前,有限公司須按《公司條例》的要求擬定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遞交給公司註冊處。並每年提交周年申報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記錄予公司註冊處存檔。此外還要每年準備會計賬目及委任獨立核數師擬備核數報告,向稅務局提交。

有限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兩種文件構成。其重要性在於:
(1) 規定了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則和程式;
(2) 由於它們是公開的文件,任何與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視爲已知道其內容。

根據《公司條例》的有關規定,章程大綱須包括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現時申請註冊之公司已經不需要在公司章程說明公司宗旨);
(4) 公司成員的責任;
(5) 公司註冊資本和股東所認購股份的金額;
(6) 組織條款。

章程細則側重公司的內部管理及規定,諸如董事的任命、會議程式等事項,直接影響公司股東和董事的權利與義務。

成立有限公司的優點
有限公司股東的債務責任以其出資額為上限。而公司本身的債務亦只限於公司的已發行股本和公司資產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人,獨享公司決策權和利潤處置
公司股東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至其他現有股東或新股東,而不影響公司架構
有限公司的業務不會因任何股東死亡、破產、退休或精神不健全而結束

成立有限公司的缺點
有限公司的稅率比獨資經營和合夥業務的稅率高
除非透過股份轉讓,否則股東無法隨時撤資
有限公司透過呈交公司註冊處的文件,即時公開其組織資料
解散有限公司的手續比獨資公司較為繁瑣
由於規模較大的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容易存在有限公司的成員、股東和董事之間的利益衝突
小股東可能無法有效地控制或參與公司的管理及政策決定
董事在履行職務時,有可能要為疏忽、或逾權等問題,而承擔上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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